1、《中华人民国建筑法》第十四条: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,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,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
2、《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》第五条: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。
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初审,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。 3、《关于印发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〉的通知》。
1、《中华人民国建筑法》第十四条: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,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,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
2、《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》第五条: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。
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初审,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。 3、《关于印发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〉的通知》。